质物没有交付,质押合同生效吗

质物没有交付,质押合同一般不生效,质押合同自主合同依法成立生效之日其一同生效,未交付质物的质押权一般不予设立,但以有价证券出质的、以基金份额或股权出质的、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、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。法律依据:《民法典》第四百二十九条
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。
第四百四十一条
以汇票、本票、支票、债券、存款单、仓单、提单出质的,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;没有权利凭证的,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。
法律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。
第四百四十五条
以应收账款出质的,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。应收账款出质后,不得转让,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。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,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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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,这要区分不同的标的来认定,如果是动产质押,质权一般以交付占有时成立,不是诺成合同;特殊动产办理登记时有对抗善意第三人效力;如果是权利质押,必须办理登记才行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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